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宗发〔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我局制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宗教界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25年9月7日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模范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符合教规戒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使用网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的信息,不得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内容。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展示、穿戴、推销宗教极端服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
(2022年9月16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穆斯林和关心支持伊斯兰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伊斯兰教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坚持全面从严治教,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团结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二)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三)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和各项伊斯兰教事业; (四)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五)开展伊斯兰教教育和培训,办好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学院校、经堂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爱国爱教的伊斯兰教人才; (六)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知识